贵重物品托运_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贵重物品航空运输-中国民用航空管理局
贵重物品航空运输Air中国民航0f发布本标准,由上海家具物流提出@托运. 本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安全技术中心归口。本标准由上海家具物流@起草托运.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志群、臧中富、颜世昌、赖淮南。本标准由上海家具物流解释@托运. 航空运输贵重物品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航空运输贵重物品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航空行业运输. 2术语和定义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2.1除了带有“客票和行李票”的邮件和行李托运外,任何已经或将被飞机运输使用的货物,包括带有航空货运的行李运输法案GB/T-2000,定义4.1.1]2.2每千克毛重运输申报价值的贵重物品,超过1000美元或等值货币的国际货物,超过2000元人民币的国内货物,以及含有下列一项或多项物品的货物:珍贵文物(包括书籍、古董、书画等)、现金和证券GB/T-2000,定义4.1.3.4]2.3集中运输的货物:不同托运人员交付的货物被分组为一张机票货运单张机票运输
2.4封条为了确保货物运输的安全,在货物外包装的封条处加上由防火涂料、铅支架或塑料制成的铅封条GB/T-2000,定义4.3.6]总则3.1贵重物品的包装应符合承运人运输的要求。3.2贵重物品的性质和价值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承运人规定。3. 3托运旅客应预订全程运输. 3.4在机场办理托运和贵重物品运送手续。3.5建立严格的贵重物品交接制度。3.6承运人应在整个行程中安排安全措施。3.7除非所有合并货物均为贵重物品,否则贵重物品不得作为合并货物交付。4.1包装4.1.1贵重物品应采用不易损坏的硬质材料包装。4.1.2贵重物品应密封和包装,并在包装的密封和/或接头处使用密封。4.1.3外包装上应清楚标明托运人员和收货人的姓名、详细地址和其他运输标记。4.2.4.2.1贵重物品应逐个称重。4.2.2贵重物品按实际毛重计算贵重物品托运,计算单位为0.1kg。4. 3货运4.3.1在货运表格中,“路线和目的地”栏应填写所有区段的承运人。4.3.2所有航班和日期应在货运航班/日期栏中注明。4.3.3在货运项目名称栏中标记“Val”(贵重物品的三字符代码)
4.4承运人在接收和检查贵重物品时,应检查以下事项:贵重物品名称是否准确;b) 运输文件是否准确、完整;包装是否符合要求,密封是否完好。5地面操作和保管5.1贵重物品应放置在有安全设施的仓库或特殊区域。因货物包装尺寸等原因个人搬家,无法将贵重物品放置在仓库或特殊区域的,承运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货物的安全。5.2贵重物品交接应有交接记录,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a)货运订单号、货物数量、质量(重量)等;交接时间;c) 交接双方的签字应清晰易读。5.3贵重物品应在仓库与停机坪之间或运输不同仓库之间由专人护送。5.4信息传输应符合以下要求:6.1安装6.1.1停机坪作业负责人应在安装前检查贵重物品的密封是否完好。6.1.2客舱和驾驶舱内不得装载贵重物品。6.1.3贵重物品应包装在装有安全装置的集装箱或保险箱中贵重物品托运,或在承运人指定的飞机货舱区域内。6.1.4装有安全装置的容器应安装在承运人指定的位置。6.2如果在中转站更换贵重物品运输的承运人,连续承运人应检查货物的外包装并检查质量(重量)。6.3.1在卸货过程中,检查贵重物品的外包装和密封。6.3.2如果飞机在未指明的地点备降,且该地点没有指定的地面代理,机长或其他指定的机组成员应对机上贵重物品的安全负责
7异常情况的处理7.1如果发现贵重物品有任何损坏或丢失的迹象搬运人力,应立即进行检查和检查,并填写货物运输事故记录。发现或发生事故的码头或承运人应及时通知其他相关码头和承运人。7.2贵重物品短缺或丢失时行李托运,应及时报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贵重物品运输MH/-中国民用航空出版社2005年出版(北京市朝阳区广西门北里31号楼)-邮政编码:-上海家具物流@托运印刷版权所有,无转载/16页0.5于书6000字,2005年8月第一版,2005年8月首次印刷,印刷数量1-500册贵重物品托运_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贵重物品航空运输-中国民用航空管理局,统一书号:定价: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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