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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生李现年58岁,是一名拥有十多年骑行经验的自行车手。他的骑行轨迹从中国的青海和海南到国外的法国和瑞士。对于李先生这样的骑行爱好者来说,开着自己的车环游世界,是一件值得骄傲的事情。即便路途遥远,你也经常自驾托运。但这一次托运给他带来了苦恼...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运输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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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
上海电视台关于此案的“审判记录”报道
去年9月,李先生与三位“骑友”相约在日本北海道环岛骑行。他们让朋友购买了4张上海到日本札幌某知名航空公司的往返机票。出发当天,李先生一行四人前往机场,将随行的四辆自行车折叠打包,办理了行李托运服务。当时,航空公司工作人员并没有向李先生四人收取超重行李费。十天后,李先生完成行程,从日本札幌返回上海。但这次我们申请自行车托运时,航空公司工作人员声称他们的自行车超出了托运免费行李额,并要求他们支付相关的超重行李费,共计8000多元。李先生与航空公司工作人员协商无果,只好用信用卡支付回程四辆车的行李费。
回国后,李先生认为,同一家航空公司,同一辆自行车,出境不收托运费用,返程自付是不合理的。为此,他将航空公司告上法庭家具运输,要求航空公司退还其已支付的8000余元,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恤金。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上海电脑托运_札幌到上海行李托运8000RMB... |案例快递,航空公司已履行合理提醒托运免费行李额的义务,李先生应遵守相关规定。但由于航空公司的疏忽,导致国内外运营标准不一致,损害了李先生的信赖和利益,李先生支付的行李费用应分摊。因此,航空公司被责令退还李先生4000余元。
航空公司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航空公司提议,李先生应该知道行李托运超长的费用,他支付的超重行李费是合同对价的一部分,航空公司不需要分担相关费用。在出境不收费的情况下异地搬家托运,航空公司表示是工作人员失误造成的。李先生表示,他对行李尺寸的免费限额并不知情上海电脑托运,往返于航空公司的两种完全不同的收费损害了他的利益。
经查,该航空公司官网发布的《国际旅客须知》规定,超重行李费条款规定,行李三边之和大于203厘米,重量在23 公斤。 托运行李收费标准为2000元/件。当时,李先生四人携带的自行车包三边之和明显超过了203厘米。
航空公司向李先生收取回程行李费是否有合同和法律依据?
经审理,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认为:一是免费托运金额和超重行李费的有效性。鉴于运输合同的特殊性,航空公司开通官网、电话等多种查询渠道,并在客票上明确注明的做法符合行业惯例。旅客也可通过上述渠道获取相关信息。航空公司有合理提示的义务。同时,行李托运收费也是旅行者关心的基本问题。李先生作为自行车爱好者,多次托运足球出国,表示无论乘坐哪家航空公司的航班,都没有仔细阅读上述条款。符合常识。因此,上述条款虽为标准条款,但依法有效。其次,航空公司行为的表征不一致。航空公司因工作人员失误未收取出境行李费,是对自身权利的制裁,客观上不损害旅客权益;当旅客在打包时托运其明显是超大行李,他们的行李费应该是可以预料的 但是,旅客以航空公司不收取去程费用而推定回程不收取费用的抗辩是不够的以证明他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那么航空公司是否损害了李先生的信托利益,需要分担李先生的超重行李费?
上海市一中院认为信赖利益是一方当事人因对方的不诚实行为而遭受的损失;合同成立或者能够履行时,双方的利益可以通过合同的实际履行实现,不存在依赖利益。 信赖要求守约方具有主观善意且无过错;损失实际上是因为信任而发生的。航空公司在本案中的行为没有违反合同义务上海电脑托运上海居民搬迁,没有加重李先生的责任,也没有失信;双方签订的运输合同已经生效,双方的权益均可受合同保护。本案不存在申请信赖利益的先决条件;返回行李费用是合同对价的一部分,航空公司没有从中受益。该费用并不构成李先生的损失。因此,航空公司没有侵犯李先生的信任和利益,也不需要分担李先生的行李费用。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修改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李某的一审上诉。
二审宣判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向航空公司出具了完善托运行李计量执行机制、进一步丰富托运收费查询渠道、完善整体服务质量。
文:姚卫华
图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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