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搬迁是否必须补偿不去的员工?
案例介绍
Tang 于 2012 年 6 月 1 日加入一家电子公司担任焊工。他的工作地点在北京某区。双方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 2018年1月,根据北京市整治整治推进方案和区具体实施政策要求,电子公司决定将生产部门全部搬迁至河北某市。同月,公司向生产部全体员工下发了《生产部员工搬迁调查表》,征求意见。唐表示愿意跟随公司搬到新的工作地点,并要求增加40%的工资和住宿补贴。电子公司表示,可以安排两地上下班班车,加薪10%。此后,双方就搬迁、解雇等事宜进行了多次谈判,但未能达成协议。 2018年3月12日,电子公司向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公司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为由,解除与唐某的劳动合同,并向其支付了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随后,唐某申请仲裁,要求电子公司支付因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而造成的赔偿(差额)。
处理结果
电子公司与唐某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三)),裁定驳回唐某的仲裁请求,公司不再需要支付赔偿金。
争议焦点
企业搬迁是否属于合同法“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范畴?
案例分析
公司在运营过程中搬迁营业场所是很常见的。但是,每次搬迁是否需要对员工进行补偿,视情况而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书面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十六、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的目的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不能履行上海长途搬家公司哪个好,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 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给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超过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足六个月的,发给劳动者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企业搬迁 是“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吗?原《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款的批示》第26条规定:“本条中的‘客观情况’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使本法企业搬迁等不能全部或者部分履行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客观条件。”
本案中电子公司生产部搬迁,确实是政府政策变动所致。这是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无法预见的客观情况。因此,如果双方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电子公司可以行使。单方面终止权。
公司搬迁是履行劳动合同的范围还是劳动合同发生重大变化的范围?
(一)劳动合同履行范围:
1、本市同行政区域内搬迁。
案例一:江南七怪餐厅从杭州市西湖区A区搬迁至杭州市西湖区B区。
解读:虽然这种搬迁会给员工履行原劳动合同带来一定的变化,但考虑到此次变化只是一般性变化,对员工影响不大,员工原则上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2、本市跨行政区搬迁未造成严重影响。
例2:上海家具物流托运从深圳市福田区平安银行深圳分行搬迁至深圳市罗湖区平安银行大厦。
解读:从表面上看,这种搬迁跨越不同的行政区域,但两个办公室之间的距离并不是很远。其实这种变化也是一种普遍的变化,劳动合同还是可以履行的。
3、本市跨行政区搬迁造成一定影响,企业已采取补救措施消除或减轻影响。
例3:家具物流托运从广州市白云区搬到广州市黄浦区。公司规定上海企业搬迁,愿意随公司迁入新办公室的员工,每月提供600元的交通补贴。